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协会章程
(2024年12月2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协会: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Province Greenfood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住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通天街化轴路。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绿色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储运、信息、科技、教育、监测、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以服务绿色食品事业为本,架起政府和行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协调会员关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行为,保障行业公平,为发展绿色农业,提升绿色食品产业化水平,建设绿色食品强省做贡献。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和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及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二)组织开展产业专题调研工作,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制定,提出立法建议,协助立法调研,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绿色农业及绿色食品发展规划与相关政策制定 修订各项技术标准提供参考意见;
(三)开辟信息网络电子商务物流新渠道,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指导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四)制定行为规范,推进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维护行业信誉;配合有关部门参与绿色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参与制定绿色农业及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六)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组织推进和实施;
(七)协同有关单位组织绿色食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包装的研究和新闻发布,开展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八)开展行业调查、统计、信息发布、行业准入资格(或资质)和职业资格审核评定,价格指导与自律,提供公信证明;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有违法行为的会员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对有违法行为的会员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十一)积极完成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的相关任务,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在黑龙江省境内。
第三章 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第八条 凡从事绿色农业及绿色食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提出申请,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本会会员;
(三)由会员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热心为本协会工作;
(二)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向本协会提供有关情况 资料和信息;
(三)向社会宣传绿色农业及绿色食品产业知识;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十四条 本协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会长;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重大问题;
(五)审议本协会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可以选派会员代表参加会议,须超半数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如果提前或延后举行会员代表大会,需要经协会理事会研究后方可提前或延后举行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常务会长 秘书长和协会常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常务会长代表常务理事会主持闭会期间协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协会理事会成员由会长提名,由协会理事会确定。协会理事会须超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在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征求意见或委托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做为闭会期间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常务会长一人,主持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在协会常务理事会之下设秘书处、会员部和办公室,做为协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专职工作人员若干人。秘书长由协会会长任命。秘书长在协会常务会长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机制,办公会成员为会长、常务会长和秘书长。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会发展副会长、设立分支机构和负责人任免、协会重大活动和较大财务支出,需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十个执行会长单位,要求是全省绿色食品和农业的龙头企业,做为全省绿色食品产业的标杆、引领和全协会的领军企业。执行会长单位由协会会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协会换届前,应由常务理事会代表、会员代表和党支部代表组成换届领导小组,换届领导小组以常务理事会代表为召集人。换届领导小组按少数服从多数决定换届具体内容。由换届领导小组按照中共黑龙江省直工委和省民政厅的相关文件的要求,提出下届会长、常务会长和秘书长的候选人名单,交由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为下届会长人选,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协会党支部派代表列席协会全体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由理事会推选出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五年。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在会长任期内,如果会长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职务,由会长提名,由协会理事会表决任命代理会长,行使会长职权。到本届期满,由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会长。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会长办公会,决定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协会开展年度工作规划以外的其它重大活动;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常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提出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会长办公会决定的工作。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行业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协会常务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设置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满三年的,不得担任本协会副会长:
(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原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诚信问题在有关部门有不良记录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应当完善自律机制,建立民主决策,财务管理,重大事项报告,接受捐赠公示,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原则不得由现职国家公务人员兼任,需要由现职国家公务人员兼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办事机构、财务管理应当与政府脱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是执行会长单位每年5万元,副会长单位每年2万元,理事单位每年1万元,会员每年2千元。
本协会依法开展服务活动需要收取费用时,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及协会日常工作所需,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办事项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付与服务相当的价款。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党组织全称为中共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协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设书记1名,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期满按规定及时换届。协会党组织承担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为履行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带头履行“一岗双责”。
第四十三条 协会党支部要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在协会贯彻执行。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原则,对协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及涉及协会发展方向、章程修改、会员权益调整等核心事项,应当提出意见建议。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前,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党组织意见应作为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决策的必经程序。
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协会理事会运作和专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加强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上级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决议、决定。领导协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支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在闭会期间,因特殊情况必须修改协会章程个别章节的,由协会理事会开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以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交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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